|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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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欧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闽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深圳市欧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闽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0218元及违约金(2018年11月30日前违约金103474元,后续违约金以1180218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1180218元为限); 二、限被告深圳市欧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闽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深圳市欧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闽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53.15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欧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