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展冰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展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26.5元,并对尚欠货款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每月2%的标准向原告广州市展冰商贸有限公司计付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展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市展冰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