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凯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州新思力纸制品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广州市咏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州新思力纸制品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383.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3%的标准分段计算,第一部分以37367.78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部分以42119.36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以1896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广州新思力纸制品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广州新思力纸制品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4.09元、保全费10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新思力纸制品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负担1802.8元,由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负担67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