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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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申请人***为本院(2019)粤0104执恢18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