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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支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东方前海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广东百壮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国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院(2017)粤0104执恢129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该案的权利义务由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19-03-27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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