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鞍山市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鞍山市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贷款29825.01元及产生的利息113.3元(截止到2019年10月15日的利息),合计29938.31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鞍山市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从2019年10月16日起,以29938.31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5元,(原告已预缴54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