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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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贵州天润齐经贸有限公司 贵州群贵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7)黔01执6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被执行人贵州群贵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润齐经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