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滨州裕阳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滨州市沾化区古城镇西白家村民委员会、滨州市沾化区古城镇西张王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滨州裕阳铝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签订的《鲁北铝合金型材批发市场建设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205国道张王段路北、永馆路以南,与阳信交界以东土地43.01亩;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滨州市沾化区古城镇西白家村民委员会、滨州市沾化区古城镇西张王村民委员会负担25元,被告滨州裕阳铝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