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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1929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其中390000元自2019年11月25日起,其中55000元于2019年11月27日起,其中44000元自2019年12月19日起,其中740000元自2019年12月30日起,其中200000元自2020年1月20日起,其中500000元自2020年2月24日起分别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周口市星海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深圳市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293元,由深圳市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7135元,由***、周口市星海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