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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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友盛达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建恒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建恒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兴友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钢材货款2914671元及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1238466元,总计4153137元; 二、被告贵州建恒集团有限公司在支付上项同时向原告贵州兴友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未付货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914680.4元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建恒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兴友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93377元; 四、驳回原告贵州兴友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62元减半收取21381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26381元,由被告贵州建恒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