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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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59889元、违约金15988元、律师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