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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花王涂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广东花王涂料有限公司货款318477元,并支付以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其中以5612.85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10月31日、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30日、2016年5月31日、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31日起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0日起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5日起算;以232348.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算);

二、驳回广东花王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8元,保全费211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3-27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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