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2民初92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乌鲁木齐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好强,乌鲁木齐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俪琼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瑞雪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