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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哈密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志林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哈密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市志林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696元及利息1219.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志林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邮寄送达费30元,均由被告新疆哈密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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