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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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肿瘤医院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2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232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