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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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 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二十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九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五十八元,由原告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负担四百零五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四千五百五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