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州春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德州春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807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德州春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1元及申请费10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