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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第一机床厂
湖南国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关于申请人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国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沈阳第一机电床厂、沈阳机床股份有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国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沈阳第一机电床厂、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2020)湘0424执保117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国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沈阳第一机电床厂、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足平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仲秋。

被申请人:湖南国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国。

被申请人:沈阳第一机床厂,住***。

负责人:李绍鹏。

被申请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彪。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65.91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65.91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国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沈阳第一机电床厂、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65.91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承办人:陈足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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