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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GHA0037103)项下关于转让南府国用95字第特4384号土地证对应的约70平方米空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约定于2018年2月6日解除;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定金50000元予原告***;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0000元予原告***;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20元,由三被告负担448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80元,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