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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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景盛万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景盛万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减价优惠款1.3万元; 二、被告沈阳景盛万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减价优惠款1.3万元的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沈阳景盛万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188元,由原告***承担7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