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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家能源泰安热电有限公司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丰涵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丰涵经贸有限公司钢材款387129.57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丰涵经贸有限公司利息(以剩余货款387129.5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丰涵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7元,减半收取计35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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