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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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圣纸业有限公司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残疾赔偿金1020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8729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0419.52元、残后护理费162970元、残疾赔偿金190070.1元、营养费288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466616.87元,扣除已支付的18000元,余款448616.87元; 上述第一、二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9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承担4956元,原告***承担1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