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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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古蔺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贵F×××××号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92,000.00元;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贵F×××××号车“商业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12,518.69元; 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贵F×××××号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20,000.00元; 四、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5.00元,由原告负担676.00元,由被告永诚财保贵州公司负担1,13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