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借款本金515326.4元以及利息、罚息合计5704.99元(截止2019年10月9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律师费损失28742元。 三、若被告***、***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以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昆山市玉山镇XX路XX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9298元,减半收取46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