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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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华迪葡萄酒有限公司 长春市大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732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昊城,董事长。 被告(案外人):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住***。 负责人:王梓锋,镇长。 被告(被执行人):长春市大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洋,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长春华迪葡萄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芝茹,经理。 原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长春市大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华迪葡萄酒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