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民初8568号之一 原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银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晓霞,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斌,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维军,住***。 原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维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近期有效的户籍证明,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自然情况及其主体资格。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不确定,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元,退回原告89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诚诚 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 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家艺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