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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6171.8元,计56571.8元。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6851.5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823.9元,计8223.9元; 四、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823.9元,计8223.9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823.9元,计8223.9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3256元,原告***承担245元,由被告***承担2279元,被告***承担244元,被告***承担244元,被告***承担244元,以上诉讼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56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20-4-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