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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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 济南汇富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济南汇富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3401.17元。 二、判令***以13401.17元为基数,向济南汇富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济南汇富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