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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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洛阳金复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金复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59800元; 二、被告洛阳金复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59800元的利息,利息以598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95元,减半收取647.5元,由被告洛阳金复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