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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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云南优选广告有限公司 中懋(广州)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懋(广州)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优选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117369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3.20元,由被告中懋(广州)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确定的金额部分为标准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