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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陆川县东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玉林市桂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陆川县东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52779.4元及利息(以652779.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0328元,依法减半收取5164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3784元,合计8948元,由被告广西陆川县东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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