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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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货款本金55863374.92元; 二、被告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20万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2017年5月11日至本判决给付之日违约金以55863374.92元为基数,并按月利率2%计付); 三、驳回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833元(陕西天然气公司已预交),由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333元,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313500元,该款与本判决给付款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