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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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众鑫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团结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39600元; 二、被告陕西众鑫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于述工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限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25元,经决定已缓交,二被告在执行上述判决时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