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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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晋城市博翔科贸有限公司 山西彦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兆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晋城聚诚泽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晋城市博翔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山西彦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购煤款2586447.9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586447.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6月1日起至煤款给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92元,由原告山西彦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晋城市博翔科贸有限公司负担25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