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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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9民初31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款17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欠付款59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上诉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上诉人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由被上诉人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被上诉人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