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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690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