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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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883,362.1元及利息1,701,384.31元,合计10,584,746.41元; 二、被告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用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71元(原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02元,由被告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负担82,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