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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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争上游工业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 新疆大蓬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603民初220号 原告:新疆争上游工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井(曾用名王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大蓬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井(曾用名王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奇迹药物研究所,住***。 法定代表人:李新梅,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井(曾用名王锦),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住***。 负责人:阿余拉哲,该场场长。 原告新疆争上游工业有限公司、新疆大蓬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奇迹药物研究所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争上游工业有限公司、新疆大蓬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奇迹药物研究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新疆争上游工业有限公司、新疆大蓬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奇迹药物研究所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