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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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兄弟超市牡丹园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兄弟超市牡丹园店货款399996元及利息5266.61元(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0元,原告负担382元,被告***负担728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