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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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正阳健康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 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宁夏正阳健康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签订的《房屋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宁夏正阳健康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57006.25元,支付利息220994.20元(截止2019年6月16日),并按《房屋按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6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 三、被告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代偿范围内向被告宁夏正阳健康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2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524元,由被告宁夏正阳健康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