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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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内0929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乌兰察布分公司四子王旗小桥加油站赔偿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振华五金衡器批发部货物损失157515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若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329元,由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振华五金衡器批发部负担、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乌兰察布分公司四子王旗小桥加油站各负担73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8-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