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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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86157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6157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至租赁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向原告安徽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3元,减半收取为7237元,由原告安徽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9元,由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08元。公告费820元,由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