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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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安市依玛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安市依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018年5月30日前欠付的利息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5月31日起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8%计算至2018年6月8日);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吉安市依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