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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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定残后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500000元给原告***。 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定残后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162470.26元给原告***。 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定残后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88661.69元给原告***。 本案收取受理费14209元(原告已预交500元),原告***承担4002元,被告***承担2208元,被告***承担1204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承担6795元。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