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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潮安县古巷德盛隆陶瓷制作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偿款247646.7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潮安县古巷德盛隆陶瓷制作厂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47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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