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煤炭工业协会 贵州春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省煤炭工业协会与被告贵州春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贵州春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煤炭工业协会支付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的房屋租金101166元和违约金38560元,合计139726元; 三、被告贵州春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煤炭工业协会支付电费300.22元及物业管理费8430.50元,合计9730.72元; 四、驳回原告贵州省煤炭工业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0元,保全费2397元,合计6027元,由原告贵州省煤炭工业协会负担616元,被告贵州春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5411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行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