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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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添寨支行 贵州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众泰恒宇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众泰恒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6月24日的利息为80813.33元、罚息为2555112.37元;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支付至利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众泰恒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元; 三、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太升灯饰布艺广场1层55、81、83、85、8××号房产(权属证书及编号:遵房权证监字第××、20××30、20××32、20××34、20××35号)在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贵州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376元由被告贵州众泰恒宇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兴华 人民陪审员 舒 静 人民陪审员 汤忠芬 二〇二〇年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楚婷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