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986398元给原告***; 二、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以9863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给原告***; 三、被告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664元,减半计收6832元,由被告***、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