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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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付原告***停运期间损失费43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付原告***鉴定费5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停运损失2,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