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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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赵大强、蔡连平对吉林省万家百姓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所欠吉林省新兴产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各项费用与吉林省万家百姓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吉林省新兴产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4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吉林省万家百姓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赵大强、蔡连平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071元由被上诉人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赵大强、蔡连平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